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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同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0日大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1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在凯瑞蓝箭酒店九楼的办公场所内开设赌场,由蒋某某、李某乙邀约、组织李某甲、杜某某、宁某某、方某某、张新竹期间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李某甲安排颜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尹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刑)向参赌人员放码、提供有偿服务。赌博期间,李某甲、颜某某、吴某某累计向李某甲、杜某某、宁某某、方某某提供赌资共计15.7万元,蒋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到大某某公安局自动投案。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退交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凯瑞蓝箭酒店九楼办公区刑事照片一组;(2)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宁某某、李某甲、杜某某等的证言;(4)同案犯李某甲、颜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李某丙、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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