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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内江市**镇**村**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闲聊”等APP账号并作为群管理员,通过一个拉一个进群的方式招揽100余人,后被告人蒋某某又将群内部分人员拉入其建立的"熊猫麻将"APP内,群内人员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按输赢结账,被告人蒋某某作为群管理员向每局参赌人员中的“赢家”收取1-4元不等房间费、茶费共计人民币70047.5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在侦查、起诉环节,退还赃款共计700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在熊猫麻将平台实施赌博,并通过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828322****/1399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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