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从房东方某某处租赁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楼**房间用于开设麻将馆,并组织人员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每4小时按每桌70元、100元、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抽头。直到2019年12月4日19时许,参赌人员贺某某、吴某某、邹某某、阳某某、何某某和王某某在蒋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帐本一个、麻将机三台、卡片若干。经查,被告人蒋某某在开设麻将馆期间抽头获利56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三台、卡片若干、账本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吴某某、邹某某、阳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以及麻将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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