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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7日至1月9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与胡福友、覃文晶、江耀权(均已判刑)、磨志成(另案处理)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六和村委会新罗村一空地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自成场以来,每天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收取“水钱”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2018年1月10日23时许,宾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该赌场依法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蒋某乙、覃夜明、韦某某、何某某、何翠玉、谢日兰、卢秋兰等赌博人员,收缴扑克牌一副、赌资1280元。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韦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案人江耀权、覃文晶、胡福友的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同案人江耀权、覃文晶的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与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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