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12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合江县**镇**村**社钟某某家等场所,伙同万某某、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入股开设赌场,以“劈小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近一百万元,蒋某某从中分得10%作为赌场日常开支以及个人所得。
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散页笔录材料二十三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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