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7年9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2年4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4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就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从同案犯周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得境外网络百家乐网址、账号、密码后,在其租房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内先后组织多名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负责操盘、与赌客结算赌资等事宜,并从周某某处获得返利。
2020年7月9日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某某,扣押涉案手机一部。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证人朱某某、徐某某指认涉案赌场的照片证实,其分别于案发前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并指认被告人蒋某某为涉案赌场老板。
2.证人周某乙、同案犯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指认其与周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从周某甲处获得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详细信息》、《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证实,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其暂住处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
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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