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5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作为股东,在本市**镇**社区**山顶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抽水牟利。蒋某甲等股东雇佣他人发牌、抽水、保管水钱。经统计,案发当天,上述赌场参赌人员约40人,抽水共计约3.5万元。2020年9月16日20时许,民警接报后经侦查赶到现场抓获蒋某甲等6人,现场缴获赌资19900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
检察员:陆明军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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