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园**园**栋**单元**室,2012年3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处以500元的罚款;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2018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带领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至来安县汊河镇农民街黄某某所经营的电器店内,找黄某某讨要其儿子所欠的欠款,因双方就还款具体内容未谈拢并发生争吵。蒋某某遂安排崔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店门口路上,三人并坐在店门口的垫被上,干扰黄某某的电器店正常经营,逼迫黄某某替儿子还钱,直至当晚五六点,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离开。
2.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因黄某某未替儿子还钱,指使被告人崔某某至黄某某位于汊河镇老街的家中逼迫讨要欠款。崔某某将带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家门口,后因黄某某老婆在门口摔倒受伤送医院家中无人,崔某某自行离开。
3.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指使被告人崔某某至黄某某位于汊河镇老街的家中逼迫讨要欠款。崔某某将带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家门口后,坐在垫被上崔某某手举写有“欠债还钱”的纸板,后因黄某某返回家中,崔某某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崔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等证言。
4. 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多次以滋扰的方式上门催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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