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公诉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楼**单元**楼**号。1996年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于200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9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两次前往土默特左旗东达小镇工地,手持东洋刀、镐把将三被害人邓某甲(女,生于1964年**月**日)、邓某乙(男,生于1971年**月**日)、李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三人打伤,并在打架过程中将邓某甲等人的车砸损。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物)鉴(伤)字[2010]3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物)鉴(伤)字[2010]3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邓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物)鉴(伤)字[2010]3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邓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字(2010)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现代途胜损失21190元、现代胜达损失60565元、松花江损失2620元、一汽宝来损失12445元、吉利金刚损失7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某某甲、刘某某、郭某某、马某甲、某某乙、李某某、马某乙、罗某某、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潘某某、高某某、邵某某、云某某、魏某某;
3.被害人陈述: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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