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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9********,汉族,文盲,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镇**村**组。被告人蒋某某因缠访闹访,于2011年至2014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六次;于2010年至2018年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次;2011年11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与其他投资人因想承包耒阳市**拆迁工程,被张某某诈骗40余万元,2010年11月25日,张某某因诈骗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对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因张某某无履行能力,致使被告人蒋某某与其他投资人的被骗款未能追回。被告人蒋某某上访后,经上级领导委托耒阳市委政法委、耒阳市信访局协调处理,对被告人蒋某某及其他投资人被诈骗所受经济损失,按各自投资金额的37.5%接受一次性救助。2010年至今,被告人蒋某某以未能追回被骗款为由,持续越级上访,多次在两会召开前夕到省委省政府、北京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敏感节点,缠访闹访,并以越级上访要挟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息访,被迫以救济等名义共支付一万余元给被告人蒋某某。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耒阳市**办事处**居委会5组承包一旧屋拆迁工程,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及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当晚22时许调来一辆挖机施工,施工期间产生噪音及灰尘,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及生活,群众为此举报。耒阳市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并暂扣了违规施工的挖机。事后,耒阳市综合执法局对雇主张某某进行了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为自己受到损失,为此于2019年春节期间直接前往北京上访,后被劝回。政府为了息访,2019年1月底支付给蒋某某3000元。2019年2月24,被告人蒋某某欲再次乘火车前往北京上访(三月份开“两会”),在火车上被耒阳市哲桥镇的工作人员劝返回耒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耒阳市信访局、衡阳市信访局驻长沙信访接待处、中共耒阳市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处理蒋某某信访事项文件及汇报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历年接受民政救助明细表、衡阳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通知四份、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六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等相关书证;2.证人卢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自2010年至今以同一事项持续不断上访,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北京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敏感节点,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香花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蒋某某讯问视频共7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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