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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号。2018 年11月20日因吸毒成瘾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因长期吸毒严重成瘾,2018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毒瘾产生幻觉,到孝感市孝南区**乡**集团,将孝感市**公司**部财务室电脑、柜子、监控及监控机房主机、电表全部砸坏,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达724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孝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抓捕照片、调解书、损坏财产价格明细表、被告人蒋某某的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孝感市孝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长期吸毒成瘾产生幻觉后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世春

检察官助理:潘俊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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