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4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七日、九日、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安检站因重点区域不允许通行而大吵大闹,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后被东阳市政府工作人员劝离。
2019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在乘坐北京818路公交车时,无故拒绝购买车票,在司乘人员劝说后仍不购买车票且拒绝下车,并与司乘人员发生争吵。民警接司机报警到达现场,要求被告人蒋某某购买车票,被告人蒋某某仍拒绝购买并拒绝下车。公交车司机遂驾驶818路公交车载被告人蒋某某及30余名乘客到北京市宋庄派出所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造成818路公交车在上班高峰期被迫停运,持续时间长达两小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乘坐北京818路公交车时,无故拒绝购买车票,在司乘人员劝说后仍不购买车票且拒绝下车,扰乱了社会公众秩序。经公交车司机报警,被前来处警的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2019年7月25日,画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蒋某某从北京带回后移交画水派出所。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曾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场所,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4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九日、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为:1333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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