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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我院依据已调解,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3、4月份,刘**介绍蒋某某卖树,蒋某某自行与购买树木的人协商好价钱后,蒋某某将树卖掉,后因树木涨价,蒋某某称刘**骗他,借故辱骂刘**。

2、2018年4、5月份,蒋某某无故到夏某某会亭镇商业街辱骂在会亭商业街承包工程的洪**,并损坏商业街楼顶上的徽派建筑造型,损坏价值一千余元。

3、2018年6月份,蒋某某到刘**处卖小麦,因小麦减产,蒋某某怀疑刘**过秤的时候作假,后多次辱骂刘**。

4、2019年7月24日早上,蒋某某在会亭商业街工地对张**进行辱骂并殴打,致张**面部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二张及张**手机录像刻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无事生非,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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