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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共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伍某甲、伍某乙、何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双某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容留何某某、孙某某在蒋某某位于双某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吸食三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容留孙某某、何某某、伍某乙、伍某甲在蒋某某位于双某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吸食两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吸毒检测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2.证人孙某某、何某某、伍某乙、伍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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