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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镇**栋**楼**号。2018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9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因依法改变管辖,2020年3月27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将自有的车牌号为川XB****长安牌CS35SUV,停放在岳池县齐福乡魏家沟对面小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兰某某在该车内,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将自有的车牌号为川XB****长安牌CS35SUV,停放在岳池县齐福乡魏家沟对面小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兰某某、李某某在该车内,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将自有的车牌号为川XB****长安牌CS35SUV,停放在岳池县齐福乡魏家沟对面小公路上,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游某某、兰某某、龙某某在该车内,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一般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1588494****)。

2.侦查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散页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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