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路**号**室,住湖南省长沙市**路**广场**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8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与吸毒人员范某某(已行政处罚)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18日开始,范某某暂时无偿借住在蒋怡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广场**栋**单元**房的家中。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蒋某某在其家中提供毒品大麻,容留范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同年8月3日20时左右,蒋某某在家中提供毒品大麻,容留范某某、吸毒人员谭某某、吴某某(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与其共同吸食;同8月6日22时许,蒋某某在家中再次容留范某某、谭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大麻。
2018年8月8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华城”广场B栋2单元1819房内抓获蒋某某、范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四人,当场查获1个插有吸管的无盖矿泉水壶、2个大麻绞碎器、2根简易吸管、1包大麻卷叶,后依法扣押。
经检测,蒋某某、范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四人的新鲜尿样成分检测结果均显示为四氢大麻酚酸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范某某、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42****、1305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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