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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3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晚,吸毒人员颜某某来到被告人蒋某某位于岳阳县荣家湾镇朝阳村的租住房里商量砂的事,并打电话叫来方某某,蒋某某叫来张某某一起坐。当晚11时许,颜某某打电话要李某某(在逃)过来,李某某与刘某某便来到蒋某某的租住房,李某某来后从自己的背包内拿出一些冰毒、麻古,用蒋某某平时吸毒的工具,颜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一起在蒋某某的租住房里共同吸食了李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蒋某某也参与了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手机通话详单、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岳阳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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