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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村**组**号,住钟某某**镇**小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蒋某甲开房邀约吕某某、崔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等人到钟某某郢中镇体育馆名宴国际KTV108房间内玩乐。期间,蒋某甲外出购买了K粉并容留吕某某、崔某某、陶某某、朱某某在名宴国际KTV108房间吸食。2020年7月21日1时许,蒋某甲、吕某某、崔某某、陶某某、朱某某在名宴国际KTV108房间被民警抓获,经甲基安非他命(胶体金)法检测,蒋某甲、吕某某、崔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崔某某、陶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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