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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7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民警蔡国华等人接到指令后前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街**号处理家庭纠纷。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不听从劝告与民警发生冲突,并持菜刀与民警对峙。后经劝说,被告人蒋某某放下菜刀,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易某某、徐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佳茵

检察官助理:刘会莲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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