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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煤矿**楼**门**层左户,2015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7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6年8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3时56分许,在**煤矿**区**楼附近,被告人蒋某某酒后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并对郭某某实施殴打,后郭某某母亲任某某报警。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高宏派出所民警康某某带领辅警岳某某赶往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蒋某某不听民警劝阻,追着殴打郭某某,并用拳头打在民警康某某右脸部,致康某某面部受伤。后蒋某某坐在**区**楼附近的路上,对郭某某及出警民警康某某进行谩骂、言语威胁,并抢夺辅警岳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后蒋某某被其朋友强行拽离现场。2019年7月30日,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诊断:康某某右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高宏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高宏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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