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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2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民警文某某和辅警庄某某对辖区内扬帆小区D3栋301红源旅馆执行公务时,发现该旅馆没有及时上传旅客的住宿信息,民警欲将旅馆负责人即被告人蒋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时,遭到蒋某某拒绝和辱骂。在民警欲将蒋某某带离到派出所时,蒋某某从厨房中拿出菜刀威胁民警,并将庄某某的左脚脚背踩伤。后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菜刀照片,庄某某左脚踩伤的照片2张,工作证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频资料;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证人文某某、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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