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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靖江市**足浴店经营者,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6时许,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李某某带领辅警倪某某至辖区内的靖江市**足浴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包厢门上玻璃不全部透明不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且设置了内锁装置,不符合《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当场填写《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业主被告人蒋某某进行整改,被告人蒋某某拒不配合,并切断店内电源欲离开,且拉拽陈某某制服,打了陈某某一耳光,打落陈某某佩戴的眼镜,后陈某某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蒋某某仍拒不配合,拉拽陈某某制服,脚踢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致使陈某某所穿的警服等衣服、佩戴的眼镜受损,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76元。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陈某某所穿的警服、羊绒背心、衬衫损坏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整改通知书》,调取的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倪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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