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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本市北京西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金珠西路商务厅对面路边因违章停车,在执勤交警洛某某准备对其出具罚单时,被告人蒋某某与执勤交警洛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蒋某某由于情绪激动数次在机动车道上阻碍交通,在执勤民警数次警告未果后,强行将其拉回路边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将执勤交警洛某某左手腕处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陈  全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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