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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3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2006年因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1月30日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东莞市**镇**村**路**号门口无故伸手打了途径蒋某某旁边的尹某甲背部一下,尹某甲的父亲尹某乙遂报警求助。同日21时47分许,寮步镇公安分局治安队员尹某丙和尹某丁接到寮步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往出警。尹某丙和尹某丁来到现场了解情况,蒋某某又拿起一个充电宝砸了尹某丁手臂一下。同日22时2分许,寮步派出所民警董某某和辅警队员陈某某接到指令后亦赶到到场,将蒋某某带上警车,并让辅警队员陈某某和另一名治安队员看守,看守期间,蒋某某在警车上不停对辅警队员辱骂,吐口水,并用脚踢伤辅警陈某某的脸部(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公安民警当天将被告人蒋某某带到寮步医院进行醒酒,后来在2019年6月6日15时将蒋某某带回寮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陈某某、尹某丁、尹某乙、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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