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9时许,岳阳县长湖乡洪桥村支部书记陈某某接到群众举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该村村民张某某家有汩罗籍外来人员聚餐。随后陈某某与驻村辅警范某某两人来到张某某家,发现有五六个人正在聚餐。陈某某对他们说:“疫情期间不要搞聚会,快点散了”。张某某问:“谁打的电话喊你们过来的”。陈某某说:“不管是哪个打的电话,现在特殊时期我们都要过来看一下”。这时坐在旁边的被告人蒋某某站起来,直接隔桌子用左手抓住陈某某的领口,右手在陈某某的左额打了一拳,打完后准备绕过桌子继续打陈某某,范某某见状上前抓住蒋某某的手,蒋某某挣开后,对着范某某的肩部打了一拳,把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在地上。范某某准备捡执法仪时,蒋某某又在他的脸上扇了一巴掌。陈某某和范某某退到屋外,蒋某某随后追了出去朝陈某某踢了一脚。2020年2月19日经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陈某某和范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陈某某和范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在新型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蒋朝红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他人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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