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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家吃完中饭后,拿着锄头、柴刀与买好的烧纸、线香等物品从家中出发,前往衡南县******山给妻子唐某某扫墓。来到坟墓边后,被告人蒋某某先用锄头、柴刀将周边茅草杂柴清理,堆放在坟墓旁边,后拿出从家中带来的打火机开始点烧纸钱、线香进行祭拜,忽然刮来大风,把燃烧的纸钱吹至边上茅草丛中,把周边茅草引燃了。被告人蒋某某见状赶紧拿树枝扑救,但风助火势,很快蔓延至山中,引发了森林火灾。后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过火面积为67.3亩,其中有林地49.2亩;宜林地18.1亩。

案发后,衡南县**镇****会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挂坟燃烧纸钱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67.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166709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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