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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失火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4********,汉族,小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并告知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零陵区**镇**村**村交界的“**水库”旁一带山挖竹鼠,蒋某某看见山上的茅草很多,于是就点火想把茅草烧掉以便于挖竹鼠,由于当天气温高风大,点火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73.199公顷,其中有林地(公益生态林)过火面积为19.19公顷,灌木林地过火面积为49.67亩,无立木林地过火面积4.339公顷。

案发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王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们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林业技术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一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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