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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叫上伍某某、文某乙等人到**镇**村委“***”山场炼山,由被告人蒋某某与文某乙点火,后不慎山火烧至“***”山场,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受害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16公顷。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山场内因余火未灭再次发生森林火灾,该次森林火灾为第一次森林火灾后死灰复燃造成。经鉴定,第二次火灾受害山场过火林地面积为28.37公顷。两次森林火灾有林过火面积共为46.53公顷。

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镇**工作站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文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5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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