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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合同诈骗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420982199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湖北省安陆市**镇**村1-26,现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庙街道**公寓,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在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部分

2019年11月16日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冒用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客户出示销售安装协议,以其个人账户收受客户定金、预付款、安装费后,不给客户发货或以货到付款的形式让客户无法实际收到货,蒋某某收受的客户定金、预付款、安装费均用于个人消费、还款等使用。

1.2020年5月24日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范某某人民币12328元。

2.2019年11月16日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4000元。

3.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谈某某人民币17800元。

4.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任某某人民币6400元。

5.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屠某某人民币6000元。

6.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640元。

7.2020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合同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7168元。

二、诈骗部分

1.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与江某某合伙做石墨烯电热地暖的方式诈骗江某某人民币7500元。

2.2020年5月份以向骆某某售卖石墨烯电热地暖及派人进行安装等名义诈骗江某某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7000元的石墨烯电热地暖一宗。

3.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与唐某某合伙做石墨烯电热地暖的方式诈骗唐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500元及价值7000元的石墨烯地暖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照片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孙聪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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