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现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镇**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蒋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驾驶货车(实际车牌号为桂C****0)未悬挂车牌从**收费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往**、**方向行驶,后从柳州市柳江区**高速施工便道**路段擅自下高速,偷逃高速路过路费9720元。
2.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16时许驾驶货车(实际车牌号为桂C****0)使用假车牌(车牌号:苏S****0)从**收费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往**、**方向行驶,后从柳州市柳江区**高速施工便道**路段擅自下高速,偷逃高速路过路费8760元。
3.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19时许驾驶货车(实际车牌号为桂C****0)未悬挂车牌从**收费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往**、**方向行驶,后从柳州市柳江区**高速施工便道**路段擅自下高速,偷逃高速路过路费9080元。
4.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20时许驾驶货车(实际车牌号为桂C****0)未悬挂车牌从**收费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往**、**方向行驶,后从柳州市柳江区**高速施工便道**路段擅自下高速,偷逃高速路过路费7835元。
2019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区**路**号**酒店**号房间内被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民警抓获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单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电话1363515****)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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