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受贿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桂林市**医院原副院长,住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叠彩区**路**里**号**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至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担任桂林市**医院院长助理、副院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邹某某等7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29.94万元,为其公司在医用耗材、设备的销售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蒋某某分5次共计收受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办事处主任、桂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5万元,为其公司的医用耗材、设备销售业务提供关照。

2、2016年8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蒋某某分6次共计收受广西**有限公司董事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4万元,为其公司的医用耗材、设备销售业务提供关照。

3、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多次收受桂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万元,为其公司的医用耗材、设备销售业务提供关照。

4、2017年7月、8月,被告人蒋某某分2次共计收受广西南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为其公司承接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业务提供关照。

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某某分3次共计收受广东**集团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为其公司承接的病房装修工程在进度款拨付及结算上提供关照。

6、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某某分3次共计收受广州**有限公司股东汤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为其公司的医用耗材销售业务提供关照。

7、2018年7月、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分2次共计收受北京**有限公司广西地区经理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94万元,为其公司建设**实验室以及销售医用耗材、设备业务提供关照。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桂林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罪行。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罪行,经查证属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7.85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病房改造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付款通知单、发票、请款申请书、医用设备、器械采购合同、医用耗材采购汇总、马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立功材料、暂时扣留财物专用收据书证;2.证人邹某某、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某某、汤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监委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