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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鄂F*****小型轿车,行驶至樊城区**路**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胡永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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