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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号,住江陵县资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7的两轮燃油助力车在资市镇新民路由东向西直行,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谢某某的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5.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0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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