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琼D3****号两轮摩托车沿海榆中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海榆中线100公里加680米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闯入正在施工的公路区域,坠入工地坑洞,导致被告人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96 mg /100ml。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3****号两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当事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海旺
书 记 员:王 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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