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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社,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时3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牌为“琼BO****”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支队路口对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蒋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l4l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蒋某某具备C2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情况证明、机动车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岭**巷**号,联系电话:1550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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