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C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五范线11公里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血,属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