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苏C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五范线11公里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血,属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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