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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7时9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某某金庭镇长沙岛由北向南行驶,超速行驶至太湖之星北门口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在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郁某甲驾驶的牌号为苏E012**** 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郁某甲倒地受伤。后被害人郁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郁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郁某甲符合因严重的多发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抓获并提取被告人蒋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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