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4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09分,被告人蒋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油电混合三轮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蒋某某为无证驾驶。2019年10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020号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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