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锦江区静安路出发,经三环路主道,行驶至高新区三环路桂溪立交出城方向匝道下桥处时遇警察例行检查。蒋某某遂弃车逃跑,后被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10mg/100ml和137.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蒋某某的醉酒程度、逃避检查、途经城市快速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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