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9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华南快速路三期北侧嘉禾上匝道(白某某)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 。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76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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