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经检验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98mg/100mL)驾驶粤LD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大道**中学路段时与道路中间花坛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花坛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蒋某某积极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何雪芬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