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小区**栋,2008年2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01时59分,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4****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出茶滘路西13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0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