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94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乡**村**组。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2**)行驶至东莞市**镇**区**大厦路段刮蹭到一辆小轿车,被群众举报,随后被赶到现场的交警查获。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1.0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8505918;保证人农福安,联系电话1536282985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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