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庙**村**号。2008年因伪证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16年6月16日因赌博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沪******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掖县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科技广场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当日被告人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01.32mg/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庙**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