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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蒋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2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兆文、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十八集社区十八集老街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农贸市场北门口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的徐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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