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1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0时3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粤SA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振兴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蒋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2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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