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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鄂S*****小型轿车行驶至随州市城区交通大道桃园路口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依法检查。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蒋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蒋某某抽血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蒋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6.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科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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