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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在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街**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区迎宾路由仁贤镇往梁某区方向行驶。当日6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某区双桂街道迎宾大道西苑小学路段600米“星星套装门”门前路段处,因未充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阙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庚即委托他人及时将被害人阙某某送医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阙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蒋某某支付医疗费111811.10元。2020年5月28日,经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阙某某120000元,由蒋某某赔偿阙某某270022.05元。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单、病历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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