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盘州市,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1年1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街道往**街道方向行驶,20时58分,当行驶至320国道2427km+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结果为17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现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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