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蒋**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站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广武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蒋**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6.5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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